转传沈伯洋深伪片也触法!律师示警:最重关7年、判6月也不能易科罚金
郑姓男子涉嫌制作深度伪造的影音档,在社群媒体Threads散布。(检方提供)
桃园市郑姓男子涉嫌散布深度伪造影音,以高度仿真的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沈伯洋声音,制作自承「利用美国军购案收受回扣」的不实内容散布;桃园地检署30日逮捕郑男,讯后向桃园地院声请羁押禁见,法院裁定10万元交保并境管。律师黄帝颖表示,深伪介选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,转传、散布都是触法,即便无前科、认罪轻判,依法仍不能易科罚金,不是花钱就可以了事。
桃园地院指出,郑男涉嫌违反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,讯问时坦承犯行,足认犯罪嫌疑重大;郑男供称,本案深伪档案是从脸书随机下载,目前没有证据足认他与制作深伪档案者有犯意联络,因此难认有勾串共犯之虞。
但法院考量郑男所涉罪名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,且郑男过去有多次出国纪录并持有他国护照,认为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,但以10万元具保并限制出境、出海,已足以替代羁押,因此驳回检方羁押声请。
检方调查,郑男涉嫌利用深度伪造技术,以极度仿真的候选人声音制作不实影音短片,内容涉及「利用美国军购案收受回扣」等不实讯息,并在影片中标注虚伪来源文字,使相关影音在Threads散布。桃检依涉犯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意图使候选人不当选,以深度伪造声音方式散布不实之事罪嫌侦办。
对此,律师黄帝颖指出,不仅制作深伪影音可能触法,即使只是转传、散布,同样可能面临刑责;《选罢法》第104条规定,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,以文字、图画、录音、录影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,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者,最重可处5年徒刑;若是以散布、播送或其他方式供人观览候选人的深度伪造声音、影像或电磁纪录犯案,刑度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黄帝颖进一步表示,依《刑法》第41条规定,得易科罚金的适用门槛之一,是所犯罪名的「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」,而深伪介选罪最重可处7年,因此即使转传者没有前科、犯后认罪,最终获法院判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,依法仍无法易科罚金,「不是花钱就可以了事」。
文章来源:自由时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