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法公诉主责人档案 ——中国河南省息县检察院检察官 崔书林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
基本信息
被建档人照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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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崔书林 |
性别 |
男 |
出生日期 |
1984年01月01日 |
身份证号 |
411528198401015551 |
工作单位 |
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 |
职位 |
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|
出生地 |
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|
家庭地址 |
河南省息县城关镇北街千佛庵东路41号 |
联系电话 |
13903979651 |
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 |
13903979651 |
车牌号 |
豫S5F506 |
配偶/子女(信息暂不公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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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书林所涉恶行及犯罪事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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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2月18日早上6时许,河南省息县访民余俊在邢望力家门口遭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围殴倒地,邢望力拍摄视频后报警。约7时许,邢望力被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蒋诚、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官敏等人诱骗至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,随后,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公安陈万一带队,出动数名防爆警力,强行将邢望力戴上“背铐”(约束性刑具)押走,并以《息公(治)拘通字〔2025〕20号》刑事拘留通知书,将其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羁押于息县看守所。 本案起诉过程中,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正义、证据合法性原则,检察官崔书林在明知案件事实、证据、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,执意推动重刑量刑,系违法公诉的主要责任人。 一、崔书林主要违法行为 1. 明知无合法报案,仍推动起诉 •起诉材料称“接到群众报案”,而“报案人”洪杰与官敏明确通过录音表示从未报案; •庭审现场提供了录音证据,证明所谓报案是公安“陈万一搞出来的事”; •崔书林仍建议法院判处邢望力4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,公然无视程序正义。 2. 指使伪造补报材料,诱导性询问 •2025年5月26日,崔书林指使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民警潘浩杰,对洪杰进行补询问; •讯问中存在引导、暗示等诱导手段,迫使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; •该行为涉嫌伪造证据,构成滥用职权、徇私枉法。 3. 在证人缺席情况下继续量刑建议 •2025年7月18日下午15:30,法院为保障其它案子的审理,强制提前了该案件的开庭时间;被害人、证人均未到庭; •崔书林仍然坚持提出重刑量刑建议,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7条; •此举剥夺了被告人当庭质证权利,破坏了庭审程序的公开、公正与完整性。 二、法律适用分析 •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9条:无合法报案不得启动立案程序; •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4条:禁止诱导证人、伪造证据; •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7条、第42条:证人应当出庭,证据应当客观、真实; •涉嫌刑事犯罪:依《刑法》第397条、399条,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、徇私枉法罪; 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,损害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。 三、呼吁与声明 我们呼吁: •启动对检察官崔书林违法行为的纪检、监察、司法追责程序; •立即审查本案启动、公诉、庭审各阶段的合法性; •保障被告人邢望力依法获得辩护与公平审判的基本权利; •对案件中存在的政治维稳与地方滥权现象予以制止与纠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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